32 下列何者非屬法規命令無效之事由?
(A)未依法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
(B)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C)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D)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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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2), B(119), C(176), D(966), E(0) #3311095
統計: A(1322), B(119), C(176), D(966), E(0) #3311095
詳解 (共 3 筆)
#6217468
行政程序法§158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B)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C)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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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562
#672
1)未使用專屬命令之名字(中標§3)
2)未寫授權母法(行程§150)[A]
3)未預告兼評論程序(行程§154)
4)未與共同制定命令的機關一起發布(行程§157)
→皆可補正
……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幣申報之「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係授權主管機關共同就申報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訂定法規命令,其訂定並應遵循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惟上開財政部令,既未以辦法之名稱1)與法條2)形式,復未履行法規命令應遵循之預告程序3),亦未會銜中央銀行發布4),且其內容僅規定超過等值壹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之意旨,對於申報之程序、方式等事項則未規定,與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之授權意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等規定不符,應由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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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4.4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第1則(行程§160)
命令必須以紙本、文書為發布 始有生效
以網路發文更新 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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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面的#672政府官方認為可以補正的部分
有學者認為得撤銷-命令仍有效(明顯瑕疵)
另一派學者認為違憲-正當法律程序(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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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民無論事前事後 無從對命令提起任何救濟,政府單位用法出事、侵權才能開始救濟
-有誤的話 請留言幫忙指正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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