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下列何日期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A)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B)中華民國97年10月25日
(C)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D)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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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7), B(32), C(57), D(27), E(0) #257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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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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