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非婚生子女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被撤銷者,得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
(B)生母應於非婚生子女出生後2年內,向鄉鎮區公所申請登記改為生父之姓
(C)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不得申請登記改為生父之姓
(D)成年之非婚生子女不得因認領被撤銷而改回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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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9), B(34), C(37), D(36), E(0) #2573628
統計: A(1019), B(34), C(37), D(36), E(0) #2573628
詳解 (共 3 筆)
#5251728
(C)選項不確定是不是應該這樣訂正QQ
姓名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例如:
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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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475
(A) 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被撤銷者,得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
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名。
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公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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