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名?
(A)未成年人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B)未成年人羈押於少年觀護所
(C)少年法院作成責付決定
(D)少年法院裁定交付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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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884), C(106), D(92), E(0) #2573634
統計: A(87), B(884), C(106), D(92), E(0) #2573634
詳解 (共 3 筆)
#4889653
第 15 條 (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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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652
姓名條例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不含未成年於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法院責付決定、交付觀察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NO.812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但並未修法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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