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B)有限公司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責任
(C)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應經股東會許可,始得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D)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保證契約時,應自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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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1525), C(511), D(347), E(0) #1235554

詳解 (共 5 筆)

#1340134
補充樓上
第60條是【無限公司】的規定,非有限公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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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633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含公營事業)、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聯誼會等謀求特定多數人利益提供服務的團體。
公益社團法人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提供服務。如農會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
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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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075


第 16 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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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048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第60條(股東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第99條(有限責任)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由此可知不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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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676
無限公司:2人以上股東,對公司負連帶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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