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
(A)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
(B)執票人將背書塗銷
(C)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
(D)背書人於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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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18), C(179), D(50), E(0) #3289092

詳解 (共 4 筆)

#6374792

A:依票據法124條準用40條1項:「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本票可以委任取款背書。


B:依票據法124條準用38條:「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本票執票人可以塗銷背書。

C:預備付款人旨在參加承兌,避免期前追索,因此僅匯票有適用(規範在第35條),本票背書人不得記載預備付款人,於票據法124條有規範準用範圍排除第35條。

D:依票據法124條準用30條3項:「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本票背書人可以記載禁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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