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簽發匯票之付款人方式獲得該佣金,為保證將來 A 公司會承兌該票據,A 公司與甲並簽訂書面之契約。甲後來即簽發一紙以 A 公司為付款人之匯票予乙,並將 A 公司承諾之事告知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丙,惟乙之背書附註該背書須待 A 公司履行承兌之承諾始生效力,丙於到期日持匯票向 A 公司請求付款,A 公司稱因甲所介紹之生意因故未成交,所以拒絕付款,丙得向何人請求票款?
(A) A 公司、甲、乙
(B) A 公司、甲
(C) A 公司、乙
(D)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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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72), C(53), D(182), E(0) #3289090
統計: A(113), B(72), C(53), D(182), E(0) #3289090
詳解 (共 6 筆)
#6374994
依票據法第85條1項規定得行使追索權之對象包含:「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甲:發票人一定可以,是票據債務人。✅
乙:背書人也是票據債務人,雖然乙有於票據另外附註背書生效條件,但依票據法第36條後段規定:「⋯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只能是無條件背書),因此該條件視為無記載,乙背書仍應負票據債務人之責。✅
A公司:是匯票付款人,但因其未承兌,尚非屬票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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