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甲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應由下列何 者承擔?
(A)由國家承擔,並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B)由公務員甲承擔
(C)由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承擔
(D)由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與甲公務員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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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01), C(4609), D(393), E(0) #145631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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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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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改為=>由國家承擔,並由A 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國家賠償法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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