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甲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應由下列何
者承擔?
(A)由國家承擔,並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B)由公務員甲承擔
(C)由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承擔
(D)由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與甲公務員共同承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2), B(101), C(4609), D(393), E(0) #1456311
統計: A(192), B(101), C(4609), D(393), E(0) #1456311
詳解 (共 4 筆)
#2763579
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4
0
#5379734
(A)應改為=>由國家承擔,並由A 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國家賠償法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