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小華逛街遇見推銷員向其推銷英語教材,因為認為學習英語很重要,小華未詳細閱讀契約,就 答應購買。等到收到教材後,發現該教材內容不佳,立即向推銷員要求退貨。推銷員取出雙方 簽定的契約書,契約條款明訂該教材既已售出就不可退貨。以下有關契約交易之效力何者正確?
(A)依契約自由原則,此種特種買賣之簽約雙方可任意訂定各種條款
(B)依私法自治原則,小華簽訂契約之後即不得反悔退貨,必須付款
(C)依誠信原則,不可退貨條款涉欺騙,即使未反悔,契約全部無效
(D)依消費者保護原則,小華可不守約,在收到商品七天內要求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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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51), C(136), D(995), E(0) #1591236
統計: A(83), B(51), C(136), D(995), E(0) #1591236
詳解 (共 4 筆)
#2511048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n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n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n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n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n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n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n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n為解除。n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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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676
消保 第 19 條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Btw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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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契約自由原則,此種特種買賣之簽約雙方可任意訂定各種條款
- 分析:契約自由原則確實允許雙方訂定條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條款都會被法律認可,特別是那些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律的條款。因此,這個選項不完全正確。
(B) 依私法自治原則,小華簽訂契約之後即不得反悔退貨,必須付款
- 分析:私法自治原則確實強調契約的約束力,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有權在特定條件下退貨。因此,這個選項也不完全正確。
(C) 依誠信原則,不可退貨條款涉欺騙,即使未反悔,契約全部無效
- 分析:誠信原則要求契約的條款必須公平合理。如果不可退貨的條款被認為是欺騙性質,則可能影響契約的效力,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契約全部無效。這個選項的說法過於絕對,因此不正確。
(D) 依消費者保護原則,小華可不守約,在收到商品七天內要求退貨
- 分析:根據許多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通常有一段時間(如七天)可以要求退貨,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這個選項是正確的。
結論
正確的選項是 (D)。小華在收到商品後可在七天內要求退貨,這是基於消費者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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