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2.「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之宣示,係在下列那一項法規中規定?(A)國民教育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