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種由無權處分人所為之動產所有權移轉方式,其受讓人之善意不受法律之保護?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讓與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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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8), C(354), D(235), E(0) #1967041
統計: A(29), B(38), C(354), D(235), E(0) #1967041
詳解 (共 3 筆)
#6198300
所謂讓與返還請求權,又稱為指示交付,乃指讓與之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將對該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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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讓與人及受讓人除須有移轉占有之合意外,讓與人並應將動產交付於
受讓人。原條文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簡易交付,第三項指示交付均得生善意取得之效力,且讓與人均立即喪失占有。
惟如依同條第二項之占有改定交付者,因受讓人使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此與原權利人信賴讓與人而使之有動產完全相同,實難謂受讓人之利益有較諸原權利人者更應保護之理由,故不宜使之立即發生善意取得效力,
參考德國民法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於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者為限,始受善意取得之保護,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維護交易安全,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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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351&LawNo=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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