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哪一項敘述不符合教育基本法的規定?
(A)教育權的主體是人民
(B)教師不能體罰學生
(C)家長得依法律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D)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教育事務之審議與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8), B(285), C(2056), D(6903), E(0) #85041
統計: A(288), B(285), C(2056), D(6903), E(0) #85041
詳解 (共 10 筆)
#75545
教育審議委員會: 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247
11
#409463
教育審議委員會:評審鞋(協)子(諮)
41
0
#622027
評審寫字
19
0
#800340
回樓上,這一條仍保留在教育基本法理啊!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15
0
#71955
|
教育審議委員會 |
教育基本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其中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
12
0
#688186
「家長得依法律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也修法,改到「國民教育法」裡了
12
0
#53001
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所以是沒有執行的喔!
8
0
#360536
名 稱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8
0
#1023381
在101年4月24日修正,「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辦法」法源改為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二項!但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權利,仍在教育基本法第8條中有規定!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