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關於言論自由的敘述,何者正確?
(A)言論的內容需有正面的價值,方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B)以圖畫表達個人的思想判斷,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C)商業廣告屬於財產權,而非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D)對於新聞媒體之評論,應確立善意查證義務並不等於證明真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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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 B(73), C(147), D(2286), E(1) #132718

詳解 (共 6 筆)

#908492

善意查證? 證明真實?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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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34
http://www.judicial.gov.tw/publish/paperd/9804/pdf/9804%E3%80%80_11_%20%E5%88%91%E4%BA%8B%E8%A3%81%E5%88%A4.pdf

節錄(善意查證義務)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惡
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及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
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
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
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
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
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
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
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
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
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
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
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
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
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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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08
提示一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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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64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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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1


我也很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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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9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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