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大學自治的各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為是?(A)大學自治..-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4F syuan 大三下 (2021/08/10)
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在肯認教育部對大學的監督需要法律保留的前提下,解釋認為大學法並沒有授權教育部邀集大學制定共同必修科目,施行細則是增加了母法也就是大學法所沒有的限制。 450號解釋 解釋文: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舉凡教學、學習自
由有關之重要事項,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又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
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號解
釋釋示在案。大學於上開教學研究相關之範圍內,就其內部組織亦應享有
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各大學如依其自主之決策認有提供學生修習軍訓
或護理課程之必要者,自得設置與課程相關之單位,並依法聘任適當之教
學人員。惟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明
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此
一強制性規定,有違憲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5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