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信託業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變更章程
(B)增設分支機構
(C)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D)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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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220), C(333), D(1634), E(0) #3238362

詳解 (共 3 筆)

#6213960
信託業法 第 11 條 信託業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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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525
(A) 變更章程 — 正確,需報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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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740

 

  • (A) 應經核准:依《信託業法》第11條規定,信託業變更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B) 應經核准:依《信託業法》第13條規定,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

  • (C) 應經核准:依《信託業法》第29條規定,信託業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應先擬具共同信託基金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錯誤(免經核准,此為法定強制設立):依《信託業法》第21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評審信託財產。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信託業本身內部「必須設立」的組織,屬於內部經營管理與法定內部控制要求,不需要逐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才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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