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車輛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B)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輛為限
(C)可由具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輪替駕駛營業
(D)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運管規則133、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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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5), C(58), D(454), E(0) #1225814
統計: A(4), B(45), C(58), D(454), E(0) #1225814
詳解 (共 2 筆)
#2174095
第一百三十三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如有遷移變更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車輛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第一百三十四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輛為限,除其具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但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僱用他人替代時,其僱用人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檢具有證明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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