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榜示後多久時間之內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由考試院補行錄取?
(A)一年之內
(B)六個月內
(C)三個月內
(D)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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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73), C(164), D(62), E(0) #164182

詳解 (共 3 筆)

#493981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試卷漏未評閱者。

二、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者。

三、因登算成績作業發生錯誤者。

四、因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者。

所稱由考試院補行錄取,指榜示後一年內,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由考試院補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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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531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103.8.25)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三、因登算成績作業發生錯誤。 四、其他因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第20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
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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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532
公務員考試法第20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
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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