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有關特留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民法繼承編有特留分之明文規定
(B)特留分之數額得依法律規定決定之,亦得依遺囑決定之
(C)應得特留分之人若因被繼承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額不足時,得行使扣減權
(D)遺囑人僅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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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148), C(627), D(636), E(0) #187492

詳解 (共 10 筆)

#246498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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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602
(B)特留分之數額依法律規定決定之,得依遺囑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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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50
有關特留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民法繼承編特留分明文規定 ~正確。
(B)特留分之數額得依法律規定決定之,亦得依遺囑決定之 ~錯誤。
[ 應改成「特留分」之數額「應」依「法律規定」決定之,並「不得」依「遺囑」決定之才對喔 ! ]
~解析 :
⊙民法第1223條 ( 特留分之比例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繼承編」有「應繼分」及「特留分」之
「明文規定」。其「應繼分」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份就是三分之一。而「特留分」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除了「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這兩種「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外,其餘「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 ( 即是一半」)。故此題的(A)對;而是(B)錯誤。



(C)應得特留分之人若因被繼承人遺贈,致其應得之數額不足時,得行使扣減權 ~正確。
~解析 :
民法第1225條 ( 遺贈之扣減 )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D)遺囑人僅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正確。
~解析 :
⊙民法第1187條 ( 遺產自由處分之範圍 )
遺囑人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原則上」法律尊重「當事人」( 立遺囑人 ) 所立遺囑的內容;但遺囑內容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特留分」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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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58

~精修 (二 )  : 有關於特留分相關規定」:  ⊙民法第1187條 ( 遺產自由處分之範圍 )
遺囑人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 ( 特留分比例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224條 ( 特留分算定 )

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  
民法第1173條 ( 分割之計算(二) -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225條 ( 遺贈之扣減 )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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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17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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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59

~精修 (三 ) :

Q.父親在遺囑中有長子不得分配遺產的記載,那長子就不能分到財產了嗎 ?
ANS :

一、「原則上」法律尊重
「當事人」( 立遺囑人 ) 所立遺囑的內容;但遺囑內容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以本題來說,「父親」是「立遺囑人」,遺囑中有要求長子不得分配遺產的記載,如果父親的意思是要長子不能繼承他的遺產的話,在法律所保障到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這一塊,其實,長子「還是有權利可以繼承的」

二、意即,若父親死後,除配偶 (母親 ) 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遺產則是大家「平均分配繼承」。
 三、但在「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情況下,倘若遺囑裡有諸如上述案例中所提到一毛錢都不分給「法定繼承人」 ( 長子 )的情形時,該「法定繼承人」( 長子 ) 就「可以主張法律所保障」的「特留分」,依法「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

四、「特留分」
是從「應繼分」裡頭來的,所以「特留分」絕不會大於「應繼分」。而「應繼分」的規定就是依《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來決定。
  除非,長子在父親生前有加暴行 (  如「重大虐待」、「侮辱」等 ) 於「父親」,或者是做出類似如「篡改變造父親的遺囑」等「法定事由」,此時法律「例外」規定「被繼承人」對於「法定繼承人」有「剝奪繼承遺產」的「權利」外;要不然本案例中的長子是「可以要求分配財產的」,換言之,也就是說該長子至少還有法律保障的「特留分」就是了 !

 [ 參考資料 : 父親在遺囑中有長子不得分配遺產的記載,那長子就不能分財產了嗎? - 法蘭客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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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52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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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51
~精修 (一 )  - 補充相關考題 :

有關特留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遺囑人僅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B) 應得特留分之人若因被繼承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時,得行使扣減權。
(C) 特留分之數額得依法律規定決定之,亦得依遺囑決定之。
(D) 我國民法繼承編有特留分之明文規定。
ANS:(C)

~解析 :

*「民法繼承編」有「應繼分」及「特留分」之「明文規定」。其「應繼分」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份就是三分之一。而「特留分」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除了「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這兩種「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外,其餘「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 ( 即是一半」)。故此題的(D)對;而是(C)錯誤。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A)對。
*民法第1225條前段: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B)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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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360
行政院目前送修正案到立法院審查,轉貼法務部新聞稿內容:
五、降低特留分比例 現代民法已有朝向個人財產自主之趨勢,故就遺產之分 配,應以被繼承人之意思自由為主,本次修正降低特留 分之比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之特留分,由 應繼分 1/2 降低為 1/3;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 由應繼分 1/3 降低為 1/4(修正條文第 12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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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02

C、民法1225條

D、民法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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