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有關行政程序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每次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B)原則上,每一當事人僅得委任 1 名代理人
(C)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包括撤回申請程序
(D)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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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8), C(42), D(183), E(0) #285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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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808
(A)最初即可,不用每次 (B)不得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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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018
第 24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 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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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6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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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23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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