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某甲參加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其俸給應如何起敘?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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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幸幸然 大一上 (2017/10/18)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6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