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銀行對乙公司持有其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股份,依銀行法規定,甲銀行不得對乙公司為下列何種放款?
(A)購置土地貸款
(B)購置廠房貸款
(C)一般週轉金信用貸款
(D)購置機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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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32), C(1293), D(25), E(0) #2254759

詳解 (共 2 筆)

#4630771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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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2條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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