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行政處分內容雖有瑕疵,但仍有效力,經有權機關使該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的作法,稱為什麼?
(A)行政處分之廢止
(B)行政處分之撤銷
(C)行政處分之消滅
(D)行政處分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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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5024), C(88), D(173), E(0) #199800

詳解 (共 1 筆)

#987521
行政處分的撤銷:
係就業已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因其具有撤銷的原因,由正當權限機關依聲請或依職權另以行政處分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效力,或消滅已發生的效力,而回復未為處分前的狀態,通常亦稱撤銷處分。

行政處分的廢止
係指就已成立並生效之無瑕疵行政處分,基於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時尚的原因,決定將其廢棄,使其自將來喪失效力的行為。對於行政處分的廢止,行政機關通常作成另一處分,明確表示廢棄原處分之意,視為廢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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