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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坐落於高雄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甲居住於臺南市,買受人乙居住於臺北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C)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D)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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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請問這題怎麼解?
倒數 4天 ,已有 1 則答案
K 小四上 (2024/08/29):

民事訴訟法 第 510 條 (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此項管轄規定係屬專屬管轄,即使雙方有特別約定也不能排除。倘債權人違反此項專屬管轄之規定,法院將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參照。

?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管轄競合的規定,每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請,聲請費用則不論請求金額的多寡,皆為新台幣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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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坐落於高雄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