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投顧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如欲經營下列何種業務須另行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甲.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乙.舉辦免費之證券投資分析講習;丙.發行證券投資出版品
(A)僅甲
(B)僅乙
(C)僅甲、丙
(D)甲、乙、丙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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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9), B(35), C(137), D(538), E(0) #2985150
統計: A(1089), B(35), C(137), D(538), E(0) #2985150
詳解 (共 1 筆)
#657854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甲)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2.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乙、丙這兩項行為本身 不須事前核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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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容與目的受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8款限制,這些行為不得用於圖利自己或特定對象。
第13條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2.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
八、意圖利用對客戶之投資研究分析建議、(乙)發行之出版品或(丙)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客戶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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