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三階段減損評估模式,下列衡量備抵損失之金額何者錯誤?
(A)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應以 12 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衡量
(B)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應以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
(C)一年內的應收帳款以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
(D)債務人逾期付款超過 30 日,以 12 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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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48), C(190), D(782), E(0) #3141438
統計: A(128), B(148), C(190), D(782), E(0) #3141438
詳解 (共 4 筆)
#6066763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尚未發生損失時
(D)已逾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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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1265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說明 |
|---|---|---|---|
| A | 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應以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衡量 | 正確 | 第1階段原則 |
| B | 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應以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 | 正確 | 第2階段須改提存續期間損失 |
| C | 一年內的應收帳款以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 | 正確 | 即使存續期間小於1年,依規定也需以「存續期間」量測(如貿易應收款) |
| D | 債務人逾期付款超過30日,以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衡量 | 錯誤 | IFRS 9預設逾期超30天即顯著增加,應以「存續期間」損失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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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428
IFRS 9 三階段減損評估模式詳解
• (A) 正確:第一階段的標準作法。
• (B) 正確:一旦風險顯著增加,就要從 12 個月擴大到整個存續期間。
• (C) 正確(簡化做法):對於不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應收帳款,IFRS 9 允許(或要求)採用簡化作法,直接以「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來衡量。
• (D) 錯誤:根據 IFRS 9,除非有反證,否則當債務人逾期超過 30 日時,即推定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應轉入第二階段,改以**「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而非 12 個月。
? 快速判斷邏輯
• 30 日門檻:是從「12 個月」切換到「存續期間」的重要指標。
• 90 日門檻:通常被視為已發生「違約」(進入第三階段)。
• 關鍵字對應:
• 未顯著增加 :12 個月。
• 已顯著增加 / 逾期 > 30日 :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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