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某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實收資本額為100億元,其受託之金錢信託共50億元,不動產信託10億元,有價
證券信託5億元,有關該信託業應提存之賠償準備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資本額之1%
(B)其所受託之信託財產合計之 15.125%
(C)新臺幣五千萬元
(D)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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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235), C(3538), D(283), E(0) #2014077
統計: A(298), B(235), C(3538), D(283), E(0) #2014077
詳解 (共 3 筆)
#3586926
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依上會計年度決算後受託信託財產總金額,按下列比率提存賠償準備金,新臺幣千萬元以下四捨五入,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一)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之保管業務,應依受託信託財產總金額之萬分之一計提。
(二)就前款以外之信託業務,應依受託信託財產總金額之千分之一計提。
二、賠償準備金應提存至少新臺幣五千萬元,應提之賠償準備金逾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者,應即增資。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其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提存之營業保證金,其中以現金及政府債券提存者,得充當賠償準備金。
三、信託業以政府債券方式繳存,其計價方式以面額訂價發行者,以面額計算;以貼現方式發行者,按發行價格計算;分割債券則按債券到期面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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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714
107年 - 107年 - 第47期信託業業務人員專業測試-信託法規#76759 #76759 --16題
題目內有多餘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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