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業務之經營涉及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時,依信託業法規定應申請兼營下列何種業務?
(A)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B)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C)證券自營商業務
(D)證券承銷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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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8), B(2693), C(65), D(144), E(0) #2014085
統計: A(1488), B(2693), C(65), D(144), E(0) #2014085
詳解 (共 6 筆)
#5449301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金融債券或保證的公司債金額不超過基金淨資產30%、該金融機構淨值10%
若運用範圍涉及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
共同信託基金
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金融債券或保證的公司債金額不超過基金淨資產20%、該金融機構淨值10%
若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發行額度50%以上或新台幣10億元以上,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不動產投資信託
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相關權利、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合計至少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75%
若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發行額度40%以上或新台幣6億元以上,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其他沒提到項目,幾乎都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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