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赴泰國旅遊,分別向 A、B 兩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各 2000 萬元,然均未
告知有另一保險契約存在。嗣甲於旅行期間遭遇搶匪,被砍斷左腳而殘廢,試問:
甲回國後,得否向 A、B 兩公司請求支付殘廢保險金?
(A) 甲分別向 A、B 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已構成複保險,甲未盡複保險之通知義務,
A、B 公司得拒絕理賠
(B) 甲雖未盡通知義務,然其非基於故意或不當得利之意圖,情有可原,故 A、B
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但得主張比例減少
(C) A 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但 B 公司得以甲違反複保險之通知義務為由,拒絕
給付保險金
(D) 殘廢給付部份屬定額給付,並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A、B 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119), C(47), D(448), E(0) #1793957
統計: A(25), B(119), C(47), D(448), E(0) #1793957
詳解 (共 2 筆)
#5692649
背景
保險法
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6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解答
依大法官釋字第576號,保險主要填補損害之精神設立,複保險主要防範不當得利之問題;然人身無價,亦無法量化,故沒有不當得利之問題,是以人身保險沒有複保險。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