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行政機關出資聘請乙設計師協助設計活動用之文宣海報(以下簡稱為 A 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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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ghj4122351276 大二下 (2024/05/10)
著作權法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本題的乙設計師)。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乙設計師)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本題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所以著作財產權仍歸屬受聘人乙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甲行政機關)得利用該著作。 |
5F PLATO PLATO 高三下 (2024/05/10)
受雇人(有繼續性)§11 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2、但可以對此著作人以及著作財產權是誰享有,另外約定。 聘請(一次性)§12 1、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人格權) 2、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但出資人享有利用權。 對比: 受雇的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未約定時分別是受雇者跟雇用者分別擁有 聘請的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未約定時都歸受聘人,但出資人有利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