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依據職業學校法規定,請問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
(B)職業學校設行政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
(C)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輔導主任兼任之
(D)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各該管轄之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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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7), B(124), C(120), D(133), E(0) #322942
統計: A(1067), B(124), C(120), D(133), E(0) #322942
詳解 (共 2 筆)
#264715
A選項 第二條
B選項 第10-5條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
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
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C選項 第10-6條 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
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
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
D選項 第三條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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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373
廢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A)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
第 2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B) 職業學校設行政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
第 10-5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C) 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輔導主任兼任之
第 10-6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
(D)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各該管轄之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定之
第 3 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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