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幾年以上者,如重任幼稚園教師時,..-阿摩線上測驗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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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貝殼葛格 大三下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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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貝殼葛格 大三下 (2019/03/05)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第 四 條 因教師證書毀損、遺失,申請補發教師證書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 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現職教師經服務學校向中央主管機 關,非現職教師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業期間之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影本。 二、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三、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四、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並應檢附取得 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