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3 關於決定共同管轄之訴願管轄機關,下列何者為其適例?
(A)不服國際貿易局與標準檢驗局共為
之處分,向其中之一機關訴願即可
(B)不服台北市政府與台北縣政府共為環保事項之處分應向台北
市政府訴願
(C)不服財政部所屬之國稅局移送欠稅之事業負責人通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
境,應向行政院訴願
(D)不服台南縣政府與台南市政府共為環保事項之處分,應向環保署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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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5), C(173), D(283), E(0) #1425134
統計: A(47), B(35), C(173), D(283), E(0) #1425134
詳解 (共 3 筆)
#1615093
訴願法第6條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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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593
(C) 不服財政部所屬之國稅局移送欠稅之事業負責人通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 境,應向行政院訴願 =>不是共為之行政處分,是階段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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