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新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2024),以下關於視覺障礙的..-阿摩線上測驗
1F 隨風去旅行 高二上 (2024/05/27)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113.04.29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A)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 (B)視力或視野之測定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D)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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