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據現行《教師法》規範,教師有以下何項情事者,得予以資遣:
(A)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B)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C)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D)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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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2338), C(208), D(363), E(0) #3240369
統計: A(246), B(2338), C(208), D(363), E(0) #3240369
詳解 (共 10 筆)
#6109838
補充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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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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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108.6.5)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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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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µ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r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r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µ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r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
µ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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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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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850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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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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