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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42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經過多久時間不行使而消滅?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D
難度: 困難
1F
Chen Jian-Jhi 高二上 (2015/09/03)
(台語諧音記憶)五告摳年=》5年
2F
白白 大二下 (2021/07/23)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3242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經過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