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幾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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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5/27)
勞動基準法§28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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