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手冊 第69點﹝1﹞勘察組由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股長或資深之鑑識人員擔任組長,率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勘察;現場資通訊器材相關證物,得由科技犯罪偵查隊協助蒐證。具體任務如下: (一)運用科學技術與方法勘察採證,作為犯罪偵查及法庭審判之證據。 (二)採集各類跡證,依其特性分別記錄、包裝、封緘,審慎處理,避免污染,送請相關單位鑑定。 (三)研判犯罪嫌疑人之入出口、方法及關聯性。 (四)其他現場勘察相關任務。 ﹝2﹞經本署刑事警察局派員協助現場勘察時,以該局現場勘察編組組長擔任勘察組長,或依狀況協議之。
10 新北市永和區某派出所接獲甲女報案,指友人乙失蹤多日聯繫不上,經派出所員警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