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阿摩線上測驗
![]() | 小紀 大二下 (2024/06/22):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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