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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設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 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其中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 員執行緊急救護。某救護分隊配置有加護救護車一輛,其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 人員①名以上出勤;該救護分隊應配置至少救護人員②名執行緊急救護。試問①、②各為多少名?
(A)二名、二名
(B)二名、七名
(C)三名、七名
(D)三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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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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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紀 大二下 (2024/06/23):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 條
前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

第 18 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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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設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