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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關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之組織與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查小組由委員 13 至 17 人組成
(B)調查小組之委員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兼任
(C)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代理主持
(D)調查小組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之調查申請,除例外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 1 個月內,啟 動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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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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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 (2024/06/20):
(A) 調查小組由委員 13 至 17 人組成
(B) 調查小組之委員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兼任
(C)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代理主持
                                                             警政署副署長(副召集人)
(D) 調查小組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之調查申請,除例外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 1 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四、警佐人員。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6 條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於會議前指定出席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
 
第 12 條
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報請召集人核定不予受理:
一、顯然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爭議事件。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除前項情形,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一個月期間。
 
第 14 條
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啟動調查原因。
二、事件經過。
三、調查分析:使用時機、過程、相關條文及理由。
四、調查結論。
委員對於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得各別提出不同意見書附於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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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關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之組織與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查小組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