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警察行使職權,需事先取得局長同意者,可謂之局長保留原則。警察行使下列何種職..-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6/18): (D) 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 蒐集活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23 警察行使職權,需事先取得局長同意者,可謂之局長保留原則。警察行使下列何種職權須事先取 得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A)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B) 蒐集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第 9 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C) 管束酒醉者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 檢舉 | ||
cherry (2024/06/26): 警察行使下列何種職權須事先取得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A)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 (B) 蒐集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C) 管束酒醉者 (D) 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A)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B) 蒐集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第 9 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C) 管束酒醉者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補充=另一個有提到局長同意的
第 13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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