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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明定一般所稱之「禁制區」。下列有關此禁制區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選舉期間,總統蒞臨澎湖縣黨籍候選人造勢大會之場所,為禁制區
(B)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宣告禁制區規定合憲
(C)主管機關對於在禁制區舉行之集會遊行所為之核准,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D)內政部得在國際機場週邊 300 公尺範圍內劃定禁制區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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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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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6/18):

x(A) 選舉期間,總統蒞臨澎湖縣黨籍候選人造勢大會之場所,為禁制區x→非禁制區

 

24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明定一般所稱之「禁制區」。下列有關此禁制區之敘述,何者錯誤?

 (B)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宣告禁制區規定合憲

禁制區之劃定在維護國家元首、憲法機關及審判機關之功能、對外交通之順暢及重要軍事設施之安全,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在此範圍舉行集會、遊行,乃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條就禁制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之規定亦甚明確,自屬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牴觸憲法情事。

 

(C) 主管機關對於在禁制區舉行之集會遊行所為之核准,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D) 內政部得在國際機場週邊 300 公尺範圍內劃定禁制區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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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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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 (2024/06/26):
(A) 選舉期間,總統蒞臨澎湖縣黨籍候選人造勢大會之場所,為禁制區
 
特種勤務條例第 12 條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B)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宣告禁制區規定合憲
 
(C) 主管機關對於在禁制區舉行之集會遊行所為之核准,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D) 內政部得在國際機場週邊 300 公尺範圍內劃定禁制區並公告之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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