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人民因警察違法行使職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國家賠償。下..-阿摩線上測驗
![]() ![]() |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6/18): x(A) 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係採X無x過失責任主義→過失賠償主義
國賠法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賠償主義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x(B) 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向各該級政府請求協議→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o(C) 賠償義務機關對故意違法行使職權之警察,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x(D) 賠償金額有最高額度之限制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人民因警察違法行使職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檢舉 | |
![]() | cherry (2024/06/2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A)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過失責任主義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無過失主義----->公共設施的瑕疵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向各該級政府請求協議
賠償義務機關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賠償義務機關對故意違法行使職權之警察,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D)賠償金額有最高額度之限制
未明確律定賠償金額最高額度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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