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列何者非屬該法第 3 條所列之曝險行為? (..-阿摩線上測驗
nomi 高二上 (2024/06/25): (A)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 檢舉 | ||
smallwhite627 大三上 (2024/09/06):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B)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D)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C)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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