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阿摩線上測驗
楓 大三上 (2024/06/18): (A)國賠法第三條第三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檢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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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24): (A) 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警告,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身體受損害時,管理機關得 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介入,造成公共設施未具通常應有之使用狀態,仍須客觀上 國家無法及時修護或採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不得免責 如果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介入,客觀上國家無法及時修護或採取應變措施時,才能主張免責。
C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 第3條第一項
(D)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採過失責任主義 | 檢舉 | ||
popo 小一下 (2024/06/28):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警告,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身體受損害時,管理機關得 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介入,造成公共設施未具通常應有之使用狀態,仍須客觀上 國家無法及時修護或採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得免責
(C)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人民之人身自由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D)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A)。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D),只要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於人民權益時,國家即應依該條規定負賠償責任。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介入,造成該設施未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作用或功能時,亦須客觀上國家無法及時予以修護或採取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得主張免責(B),非謂凡係因不可抗力造成公有公共設施欠缺,致生損害時,國家均不負賠償責任。」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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