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阿摩線上測驗
![]() | 楓 大三上 (2024/06/18): (A)行政執行法41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補充:A選項有個「人身自由」乃是國家賠償,行政執行法並沒有!!! 若有錯誤,還望告知,必定更正,謝謝? | 檢舉 | |
![]() |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24): (A) 人民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於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財產或自 由遭受特別損失時,仍不得請求補償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行政契約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 義務時顯增費用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C) 行政機關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行政契約內容,並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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