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關於發展遲緩的定義與評估,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7/04):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14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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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兒 大一上 (2024/07/12):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A) 遲緩的領域可以單一方面或多種方面
-->正確,可以是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
(B) 學前身心障礙幼兒統一鑑定為發展遲緩
--> 錯誤,也可能鑑定成自閉症或其他類別
(C) 除觀察或晤談外,不得使用標準化評估工具
--> 錯誤,可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D) 除社會環境因素外,尚須同時有生理或心理因素
--> 錯誤,並非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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