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安安為就讀幼幼班的 2 歲發展遲緩幼兒,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對 ..-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7/04):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訂定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支持計畫、生涯轉銜計畫或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等特殊教育學生資料,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幼兒園依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訂定相關計畫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資料,學校及幼兒園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其資料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已逾保存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資料,學校及幼兒園應定期銷毀,其銷毀方式應確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資料內容無洩漏之虞,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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