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被告犯下列何種罪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A)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阿摩線上測驗
宜定會考上 國二下 (2024/08/21): 第 376 條 (第1項)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A)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C)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D)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第2項)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檢舉 | ||
K 小四上 (2024/08/30): 不得上訴三審:三傷竊侵欺背恐贓毒 ?釋字396、574、752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22第3項行賄罪、128越權受理罪、132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3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135第1項一般妨害公務143投票受賄罪145利誘投票罪149聚 眾不解散罪154參與犯罪結社罪158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62第1項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5第二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自己所有物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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