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2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第 383 條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中間裁判>>>2種情況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A)未達 是錯的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C) 正確
(B)>>>此情況 應為 一部之終局判決
28.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A) 就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達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