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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A) 就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達於裁判之程度
(B) 就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裁判之程度
(C) 當事人就請求之原因與數額有爭執,法院認為請求之原因正當
(D) 就訴訟標的之全部未達於裁判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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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請問這題怎麼解?
倒數 3天 ,已有 1 則答案
趙可萱 高一上 (2024/07/18):

第 382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第 383 條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中間裁判>>>2種情況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A)未達 是錯的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C) 正確

(B)>>>此情況 應為 一部之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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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A) 就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達於..-阿摩線上測驗